为做好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工作,全面推进精准资助,确保资助政策有效落实,根据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湖北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鄂教助[202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园实际情况,特此通知:
一、认定对象和资助标准
学前教育认定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或虽无本市户籍,但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武汉市已取得暂住证(或居住证)的公办、普惠性幼儿园3—6周岁在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申请学前教育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幼儿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部门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
7.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扶贫部门监测的边缘户(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贫困家庭子女、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疫情)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低收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二、资助金额
学前教育资助金标准为每生每学期500元。主要用于儿童在园期间的保教费用及伙食费补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家庭,取消认定资格:
1.幼儿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材料、承诺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的;
2.幼儿日常消费明显高出本园幼儿整体水平,经常使用高档奢侈品或者进行高消费的;
3.第七类即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家庭凡有下述情况的,原则上不纳入认定范围:
(1)无特困原因的“三类人员”(即领导干部家属、财政供养人员家属、村干部家属);
(2)在本市内购置商品房两套及以上的;
(3)家庭拥有价值在10万元及以上非营运轿车的;
(4)监护人为私营业主和股东;
4.其他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认定情形的。
凡符合资助条件的,请幼儿监护人于2024年3月28日前携相关证明文件到幼儿园B205填写《确认表》或《申请表》。
咨询电话:武老师 87542922